与《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比较,新标准无论从水质卫生指标数量还是卫生限值均有大幅度提高。新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规定:
⑴ 游离性余氯,0.3~1.0㎎/L;
⑵ 氧化还原电位,≥650mV;
⑶ 氰尿酸,≤50㎎/L;
⑷ 尿素,≤3.5㎎/L;
⑸ 菌落总数,≤200CFU/mL;
⑹ 三卤甲烷(THMs),不宜高于200μg/L;
⑺ 大肠菌群 (CFU/100mL或MPN/100mL);
⑻ 人工游泳池水面上方空气中臭氧(采用臭氧消毒场所)≤0.2mg/m³。
也就是说,可以根据经营者使用不同的消毒剂选择不同的指标,其次是毒理指标不再执行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而是执行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微生物指标使用的单位更科学,指标值比以前更严格,原指标细菌总数≤1000个/mL,变成菌落总数≤200CFU/mL。原指标大肠菌群≤18个/L,现指标大肠菌群 (CFU/100mL或MPN/100mL)不得检出,新标准还要求沐浴用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公共用品用具的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糖球菌、真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糖球菌要求均不得检出,真菌总数只针对接触脚的鞋类、修脚工具要求≤50CFU/50cm2。细菌总数按照公共用品用具接触人的不同部位的危险性大小确定指标值,杯具为5 CFU/cm2,美容美发、修脚工具、棉织品为200 CFU/cm2,洁具和其他的为300 CFU/cm2”。
(备注:现行的卫生标准可通过国家卫生及健康委员会网站卫生标准栏目查询)